前些天和朋友聊天时谈起中国互联网,被告知当前正火红无限的O2O模式,除了在电子商务领域被广泛应用之外,也逐渐开始在其他很多领域得到融合趋势,并且,这种模式未来还可能***在更多细分领域。

  作为在这个行业混迹多年且对各种电商模式有粗略解的从业者,我几乎不相信这种近乎天方夜谭的应用模式,特别是在各种概念满天飞的时代,任何网站的定位都可以是站长的自定。不过,在草最终浏览了在朋友给出的链接之后,一些不得不认同的观点也成为这个模式的拥护者。

  O2O模式的另类应用:法律也可在线搜索

朋友口中的这个网站是一家在线法律服务平台,即用户有需要法律援助的时候,直接在网站上搜索相关的律师进行联系即可,双方经过沟通了解后,即可开始建立合作关系。对了,这家往咱的名字叫“法斗士”,算是我个人了解O2O模式在电商领域之外的新参考对象,据说目前打假斗士方舟子也关注了这个网站,并给予了极大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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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此前只是经历过常规模式的O2O服务,那种服务是构建在电商企业在无法解决实际距离、以及产品位于不同地理位置所处的差异之后,由电子商务企业提起物流、价格、服务等为一条龙的解决服务措施,然而在今天的互联网时代,与物流等因素毫无相关的法律服务,也会成为O2O时代的一员吗?

  笔者从其网站刊载的模式来看,却也发现有几点确属客观状态的产品特征:1、为有法律需求的用户提供在线检索;2、充分利用互联网载体;这两种方式的完美结合,无论从形态特征还是现实需求来看,这种“绑定”互联网用户的商业模式,都是有着真正意义上的实际需求。

  而和传统行业相比,这种依靠互联网构建的往来交易关系,较之其他传统方式具有更多效率、便利和惠利因素在里面,因而这种模式和传统意义上理解的O2O模式,有着难以鉴别的异曲同工方式。因此,针对这个纠结的问题,笔者认为,依托互联网平台而构筑的在线服务,理论上也当属典型的O2O商业模式。

  案例应用:有无切实需求的检验标准

  不管是传统意义上的交易平台模式,还是如今正如火如荼的O2O模式,没有现实数据支撑,就不足以说明这种理论对于实际的需求,不过好在应用案例方面,这个“法斗士”刚刚完成了帮助几百名网购维权难的用户免费发了律师函,也可算作是实际应用中的典范了(其实网站是帮助大家轻松找到律师,解决用户找律师难,律师找用户难的痛点的问题)。

  由此看来,应用案例的支撑,显然是说明了这个网站在O2O模式面前,已经具备典型的O2O特征。

  那么,是否可以说明,依靠互联网提供在线服务(服务结果延伸到线下)的模式,就是典型的O2O呢?从当前这个案例来看,笔者认为是可以这样定义的。

  虽然我们的传统理论还建立于初期的电子商务领域,但对O2O模式来说,能满足这种模式的特征,以及市场发展规律,即也是一种全新的服务模式。而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,借助互联网而从事相关线下执行的工作,笔者认为也属于典型的O2O模式。

  实际应用需求更广,O2O或更有大作为

 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,O2O从早期被广泛应用于电子商务,到目前正被应用于各细分领域,其本身所具备的特征正随着互联网的进化而衍化,特别在切实的市场需求面前,这种依靠互联网构建的线下提供交易或服务的全新模式,目前正在得到快速的发展和推进。

  换句话说,未来我们的一切都有可能全面借助互联网而进行,无论是远隔千里的商务谈判,还是近在咫尺的零距离接触,互联网兴起的O2O或许都可以从各个方面完善我们的生活需求。

  这种时代,并不一定就很遥远,在互联网近在咫尺的今天,一切都有可能。